• 关于协会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 警示案例

协会章程
2022-02-18 17:3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成都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engDu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英文缩写为:CDAEP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成都市辖区内合法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建设、营运、流通和服务单位,以及在本市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非行政管理及不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能单位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行业专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部门、跨所有制、跨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成都地区环境保护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政府联系环境保护产业单位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承接行政机关委托职能和业务外包服务,实现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为:成都市青羊区芳邻路6号环保大楼,邮政编码61007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和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研究和探索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及实施意见,组织开展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适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协调本协会内外关系,密切对内对外的工作联系;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组织研究有关改进环境保护产业管理、促进科技进步和提高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当好政府发展环保产业的参谋和助手;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有关环境保护产业改革、技术开发、科技进步、企业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协助会员单位拓展业务领域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为成都市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工艺、工程的技术评估、鉴定与推荐应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七)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科技咨询、技术讲座、科技服务和各种形式的科技、信息交流活动;
    (八)协助会员单位申报相关扶持资金,为发展我市环保产业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和改善我市环保产业的科技及装备水平;
    (九)编辑出版环境保护产业刊物和相关信息资料,建立环保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发展环保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会员提供政策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十)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的从业行为,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成都市环境保护产业健康发展;
    (十一)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创造条件开办经济实体,增强本会实力,提高服务能力;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单位委托的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执行本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三)在本市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建设、营运、流通和服务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四)有关部门主管环境保护产业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环境保护专家、学者;
    (五)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热心支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告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本会内,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会员及新入会员,按会费收取标准自觉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即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如果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自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件。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协会的资产,受理事会领导并对其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民政局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置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组织各机构开展活动;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提出并确定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聘请顾问的名单;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聘请协会顾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分支机构负责人(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等其它负责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事前须书面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协调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行使职权。
    (一)本会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协助会长工作;
    2.受会长委托,行使第三十一条(一)、(二)、(三)、(四)项职权;
    3.按照副会长分工,组织做好所负责管理的工作。
    (二)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后按程序聘任;
    3.负责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和管理;
    4.负责本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本分支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主持本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3.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协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党员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实行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会员单位3000元/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29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