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20-02-23 00:00:00

秘书处

 

来源:中国环保产业协会

《环保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暨第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国环保产业及环保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企业信用评价是参照国际通行的信用评价惯例,结合中国环保产业及环保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计环保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经过公正、权威的评价,确定其信用级别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开展环保企业信用评价是我国环保产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培养企业诚信意识,引导企业守信经营,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行业信用环境,树立行业自律、企业守信的环保产业良好形象,增强环保产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环保企业信用评价遵循行业协会主导、企业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环保企业信用评价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简称“协会”)信息部,是协会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起草和修订本办法、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等文件,起草信用评价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受理企业申报、信息核查、组织评审等工作; 
       (三)建立信用评价专家库以及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四)对信用评价企业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并维护企业信用档案,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宣传推广,引导使用信用企业产品和服务; 
       (五)为企业提供信用评价咨询、辅导和培训服务; 
       (六)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人员由行业专家和法律、企业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由协会及各分支机构、各地方协会推荐产生,须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三章  评价范围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环保企业信用评价: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环保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非关、停的持续经营状态;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和未参加其他行业组织的信用评价的企业优先。 
       第九条  上一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和评审资格。 
       (一)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招投标、合同履约、荣誉申报、提供环保产品与服务等活动中有失信行为,或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行联合失信惩戒的; 
       (二)企业提交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因自身过错,导致投诉、举报、群体性扰乱社会秩序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六)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的。 

第四章  评价方法及内容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价值观、履约能力和社会责任等要素,各要素设立分级指标,根据指标特点及差别设立评分标准。企业信用级别按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得分确定。 
       第十一条  信用级别分为AAA、AA、A三级,每个级别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具体级别和含义见下表。
级别 含义(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 
       AAA 信用很好,信用能力很强,风险极小。 
       AA 信用优良,信用能力可靠,风险小。 
       A 信用较好,信用能力较稳定,风险较小。 
       第十二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AAA、AA和A级,分别对应一级、二级和三级守信企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申报、初审推荐、初评、公示、评定、发布”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对照守信企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按如下渠道和要求申报: 
       (一)申报渠道 
       企业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办事大厅“信用评价申报”专栏进行电子申报,同时须提供纸质申报材料。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协会信息部;协会各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可将申报材料报各分支机构;各地方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原则上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二)企业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环保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环保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企业所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初审推荐。受理申报的单位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对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如果企业申报材料不完整或对真实性存疑的,应向企业发送《企业信用评价申报材料补充要求》。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协会各分支机构及地方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信用评价申报”系统内按照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进行预评估,经预评估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报协会信息部。 
       第十六条  初评。信息部组织成立专家组开展初评工作,专家组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挑选组成,专家组根据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打分,根据得分初步拟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级别结果,并签署评价意见。专家组可对存疑内容向参评单位提出征询,必要时可赴参评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走访和核实。 
       第十七条  公示。评价结果在协会官网、协会微信公众号、环保产业信用平台等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在公示期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监督和实名举报。举报方须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和联系方式。对公示期间被举报的企业,由信息部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定。协会组织召开办事机构办公会议,对拟发布的评价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发布。由协会发布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通过协会网站、协会微信公众号、《中国环保产业》杂志等有关媒体及环保产业信用平台进行发布,并向获评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  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环保企业信用评价证书和标识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协会对企业信用情况实行动态跟踪,企业可在取得信用级别满一年后申请信用级别升级。对获得A以上级别的守信企业列入环保产业信用平台“绿色守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动态跟踪中,如发现有效期内的守信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四)所列情形时,及时作如下处理: 
       (一)由协会及时约谈该企业负责人,责成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二)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获得信用级别,收回信用级别证书和牌匾。凡被取消信用级别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三)企业失信情况在“环保产业信用平台”上公布。 

第七章  评价推广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树立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品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协会在以下方面对信用评价结果予以推广: 
       (一)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利用环保产业信用平台、协会网站、协会微信公众号、《中国环保产业》杂志等媒体进行推广; 
       (二)向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投资机构等推介信用评价结果,争取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方面予以优先便利和优惠政策,使环保企业信用评价成为其信赖的评价依据; 
       (三)向国外组织积极推荐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取得相应信用等级的企业,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如企业形象宣传、产品推介及销售、工程投标、荣誉申报等。 

第八章  评价费用 

       第二十四条  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不向企业收取评价费,评价所需资料审查、专家评定、证书、标识制作、申报系统开发维护费由协会统一支出。 
为核实情况需要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的,工作人员差旅费等由企业支付。 

第九章  评定人员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评定人员包括协会办事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专家库的专家及信息部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依据信用评价工作需要,不定期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增补及调整。
       第二十七条  评定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守“五不”纪律:不得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敷衍潦草行事;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交的虚假信息;不得接受参评企业的礼品、礼金;不得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需到企业现场复核的,应遵守协会现场检查人员行为规范等。 
评定人员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定人员在履职中发生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资格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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