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咨询)能力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草案)

2020-06-02 00:00:00

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治理及技术咨询服务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和技术咨询能力评价认定,是指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和技术咨询业务能力的评价认定,目的是规范行业自律和管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
第三条 评价范围包括废水、生态修复、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及技术咨询服务等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和咨询服务类别。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成都市环境污染治理和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评价认定”)。
第五条 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认定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技术咨询服务类能力评价认定暂不分类别。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及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认定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
(四)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 申请甲级能力评价认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0名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匹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污染治理工程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
第八条 申请乙级能力评价认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且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匹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污染治理工程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第九条 申请技术咨询服务类能力评价认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二)具备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且与所承担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匹配,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三)配备适当数量的法律和环境管理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 申报成都市环境污染治理及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能力评价申请表(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场所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评价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五)生产和技术装备以及实验室的能力;
(六)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
(七)环境治理甲、乙能力评价认定要求的工程实例材料,包括:工程项目合同、方案、用户意见、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报告;
(八)技术咨询服务行业要提供两个以上的工作业绩。
               
第三章 评价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能力评价认定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环保产业协会。
第十二条 市环保产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审查初步达到要求的,经协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给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对经过核查合格的申报单位,市环保产业协会将在“成都环保产业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颁发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能力评价认定:
(一)需要增加新的治理和服务类别的;
(二)能力评价认定需要升级的;
(三)能力评价认定期限已满的。
第十五条 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甲、乙)及技术咨询服务类能力评价认定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评价单位向市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延续。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价失效。
第十六条 持有国家和省环保产业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可直接申报能力评价认定。
 
第四章 自律和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能力评价认定的单位必须与市环保产业协会签订成都市环境保护产业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十八条 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和技术咨询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评价认定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评价认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二十条 能力评价认定实行年检制度。评价认定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能力评价认定年度报告表,经审核合格的予以通过年检;对达不到评价条件的,予以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评价认定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市环保产业协会将视行业自律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终止其能力评价认定和取消其能力评价认定:
(一)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评价认定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能力评价认定的;
(三)擅自超越评价认定范围承接业务的;
(四)允许无能力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污染治理和技术咨询服务业务的;
(五)评价认定单位造成所承担的环保项目出现重大事故和责任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可在成都环保产业网下载。
(一)成都市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认定申请表;
(二)成都市环境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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